深度专题
科技中国
中国TNT论坛

引子:富士康起诉比亚迪窃商业机密
  富士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日前发布公告称,已经与母公司鸿海集团联手在香港法院起诉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窃取商业机密,并不诚实地使用有关资料。
  据富士康公告,比亚迪在2003年开始挖富士康墙脚,2005年有多名富士康高管转投比亚迪,并且没有信守富士康的员工保密协议,把多份保密文件带走,在比亚迪制定了与富士康相似的生产流程,令富士康损失了人民币51.3亿元的生意。“比亚迪违反上市条例,我们索偿的金额可以超过50亿港元”。

于细微处窥探商业伦理之堂奥
  “商业伦理”以“商德”为主要研究对象,这似乎很容易让人将其与“道德说教”挂起钩来,在心灵深处不免生出些许敬而远之的感觉。即使如此,“商德”作为指导与支配人们商业行为的深层价值基础,仍是每个人都必须面临的选择,并在人们有意或无意间左右着他们的一举一动。<详细>
中国企业的“新商业伦理”
  企业家应该有五个伦理,今天的商业不取决于我们在技术上的,而取决于我们的商业如何建立一个跟社会和谐的价值观,我们说美国是一个股东至上,我们说欧洲是制度商业,未来中国的商业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价值观?在这个五个伦理之间如何处的和谐?<详细>
富士康 VS 比亚迪

  在富士康的公告中,富士康两家子公司——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及富士康母公司的附属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共同向香港高等法院提交诉状,起诉比亚迪及其数家附属公司蓄意促使原告前雇员违反雇用合约,向被告披露机密业务资料。同时,富士康还指出比亚迪在分拆上市的通函中,表示未有公司重要员工涉及任何重大诉讼,有违反上市条例之嫌。并表示因为比亚迪的做法,令其损失达51.3亿元人民币的生意。<详细>

富士康诉比亚迪案媒体报道
·赛迪:富士康起诉比亚迪窃商业机密 寻求警方协助 ·搜狐:比亚迪遭富士康指控窃取商业机密
·网易:富士康状告“小鸿海” 延缓比亚迪手机业务上市 ·TOM:富士康在港起诉比亚迪及附属公司雇用商业间谍
·和讯:富士康诉比亚迪窃取商业机密 或索赔50亿港元 ·京华网:富士康起诉比亚迪侵犯商业机密
·CCTV:富士康控告比亚迪指使前员工泄密 索赔50亿 ·天极:富士康正式起诉比亚迪窃取商业机密
·第一财经日报:富士康正式起诉比亚迪窃取商业机密 ·北京商报:富士康告比亚迪窃取商业机密
  >>>更多
沪科案悬疑:商业纠纷还是窃密?

  2003年8月21日,国内某家网站率先于国内披露了关于3名前华为员工因涉嫌泄密遭拘捕的消息,或许是因为华为卷入旋涡当中,令整个事件变得更值得探究。
  发生在华为与沪科之间的这场司法层面上的较量,究竟是简单的商业纠纷还是员工窃取了公司的商业机密?显然,这将成为整个案件真正进入司法审理阶段后的肯綮之处。<详细>
相关新闻:沪科案官司始末 相关法律格局在形成

沪科案:华为 VS UT斯达康:
2001年8月23日 当事人之一刘宁以“读书”为由从华为辞职;
2001年9月3日 当事人之一秦学军以“家庭原因”为由从华为辞职;
2001年9月15日 当事人之一王志骏以“读书”为由从华为辞职;
2001年11月 王、刘、秦三人在上海注册成立上海沪科科技有限公司,王志骏任法人代表。
2002年10月16日 UT斯达康正式与沪科签约,以1.6亿元的期权收购其部分资产;
2002年11月11日 王、刘、秦由上海前往杭州,正式进入UT斯达康在杭州的总部工作;
2002年11月19日,王、刘、秦收到来自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
2002年11月21日深夜 王志骏、秦学军于住处被佳木斯警方、杭州警方拘捕
2002年11月22日傍晚,刘宁于杭州萧山机场被拘捕
2004年12月7日一审宣判,3位当事人被判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被判刑2-3年不等
瑞星 VS 东方微点

  瑞星把东方微点告了,告微点侵犯其商业秘密,索赔231万元。
  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瑞星)是计算机杀毒软件行业的龙头老大,东方微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点)则是这个行业的新秀。老大告新秀,而且,微点的总经理几年前曾是瑞星的总经理兼总工程师,这些微妙的特点,使这场官司显得非同寻常。<详细>
相关新闻:
瑞星诉东方微点侵犯商业秘密 索赔231万  
东方微点针对起诉发表声明:究竟谁侵权?

事件背景:
  东方微点董事长刘旭从1989年开始从事计算机病毒的防治研究工作。由其设计、开发的瑞星防病毒卡和瑞星杀毒软件被列入国家火炬计划项目。2005年,其自筹资金1000万元,申请了6项国家专利。由他创办的北京东方微点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被批准为高新技术企业。
  2005年7月5日,有关部门到东方微点进行反病毒公司资质调查。随后其研发部及财务部的数十台计算机被扣押。刘旭当时称,这些计算机不但没有返还,还被送到竞争对手某杀毒软件公司。(田亚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某杀毒软件公司即瑞星公司。)2005年9月21日,有关部门为此召开听证会,刘旭在会上提出几大质疑,但未有结论。不久,东方微点副总田亚葵被公安机关拘留,理由为涉嫌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
相关法规

  对于侵犯商业机密罪,我国的《刑法》、《劳动合同法(草案)》、《反不正当竞争法》均有规定:

《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劳动合同法(草案)》:
  第二十一条
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不得公开或泄露其商业秘密;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不得公开或泄露其个人资料。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或者单独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但该用人单位应当同时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范围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年工资收入的二分之一。竞业限制条款或者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竞业禁止条款或者竞业禁止协议失效:
  (一)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已公开或者对其利益已经没有重大影响的;
  (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因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经济补偿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作:陈玉龙 联系电话:51818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