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百度MP3侵权案
2005年6月开始,包括环球、百代、华纳、索尼在内的全球七家著名唱片公司相继向百度发难,指责其MP3搜索下载服务侵权,并在2005年10月份由IFPI代表七家公司对百度提出联合诉讼。
七家公司均诉称,在百度网站上发现百度从事大量歌曲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这其中包括了七家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歌曲上百首,而百度公司并未通过他们的许可。百度方面则认为,侵权的是提供盗版资源下载的网站,而非搜索公司。百度只为网民提供搜索结果,但无法判断搜索到的东西是否侵权。
2006年11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驳回七大唱片公司诉讼请求的裁定,唱片公司方败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搜索引擎服务旨在帮助网民在浩如烟海的信息中迅速地定位并显示其所需要的信息,其提供的mp3搜索引擎服务是以互联网中的音频数据格式文件为搜索对象的,搜索范围遍及整个互联网空间中未被禁链的网络站点。百度对搜索内容的合法性不具有预见性、识别性、控制性。百度提供的mp3搜索服务并没有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观过错。对于试听和下载功能,法院也认为并不侵犯了唱片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为试听功能是属于对搜索结果的显示或展现,其目的在于使查询者能够做出识别和判断。试听和下载的作品并非来自百度网站,而是来自未被禁链的第三方的网络服务器。
法院表示,如果权利人认为搜索引擎服务所涉及的录音制品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向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其断开与该制品的链接,通知中应当明确告知侵权网站的网址。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立即断开与该制品的链接。在此案中,原告未尽到通知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