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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也没有一个专业向知识产权领域这样人格分裂了。不同的选择,就可能是截然不同的方向,截然不同的命运,截然不同的价值观、意义和使命,也就要过上截然不同的生活。

雅虎败诉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无法可依
  法官不懂互联网,法官只知道按条例来判,估计高院的判决还会对雅虎不利。这实际上是对中国所有互联网不利的判决。如果雅虎再败,是再申诉还是删除全部链接,就看雅虎的利益权衡了。希望不要出现再败诉的结果,这样将是互联网的灾难,特别是搜索引擎公司的灾难。<详细>
透过“知识产权官司”所想到的
  五大唱片公司也好,好来坞也好,他们起诉百度、雅虎中国,是一个利益集团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法律行为。其着眼点并不在于经济赔偿的数额,而在于推动知识产权产权意识的强化、为下一步市场策略做一个铺垫。<详细>
事件:网络音乐版权惹官司 唱片巨头“逼”雅虎删歌
博客中国联手互联网实验室将汇聚数十名专家学者、业界人士等,推出十多个深度专题,召开研讨会,图解这场战争台前幕后,短期和长期影响,以及为产业利益、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我们应该如何思想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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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号 2005)一中民初字第7966 2007)二中民初字第02622号(判决之一)

相关认定(黑体字为判决原文部分)

 

1、对涉嫌侵权行为,被告(百度)不存在主观过错。

  第一,从搜索的内容看,其(音乐搜索结果)来源于上载音频数据格式文件的网站,并受控于上载作品的网站。搜索引擎对搜索内容的合法性不具有预见性、识别性、控制性。第二,如果被链接网站没有建立禁链的协议,对搜索引擎服务系统而言,意味着对该网站可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因此,被告提供MP3搜索引擎服务并没有没有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观过错。(第16页第一段)

2、“试听”和“下载”不侵权。

  从本质上看,“试听”和“下载”的作品并非来自被告网站而是来自被告网站,而是来自未被禁链的即开放的第三方的网络服务器,“试听”和“下载”再现着第三方网站上载的作品,其传播行为发生在用户与上载作品网站二者之间。(第17页第二段)

  搜索服务提供了“试听”和“下载”的便利,不构成侵权。

  在雅虎中文网站音乐搜索网页上,无论通过在搜索框输入关键词的方式或者通过该网站提供的分类信息的方式对涉案歌曲进行搜索,得到的搜索结果均仅为涉案歌曲的链接,而非涉案歌曲本身。用户点击相关链接进行试听和下载,是通过将客户端链接到第三方网站,在第三方网站实现的。涉案歌曲能够实现试听和下载的基础是被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上载了涉案歌曲,通过试听和下载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歌曲本身的是第三方网站,而非被告网站。被告网站通过其音乐搜索服务,只是提供了试听和下载过程的便利,相关音乐盒服务,亦仅为存储相关网络链接地址提供了便利,并不能推导出其提供了涉案歌曲的内容本身;而且涉案歌曲的下载页面中显示了涉案歌曲的来源,不会使网络用户产生涉案歌曲来源于雅虎中文网站的误认。因此北高的涉案行为不构成复制或者通过网络传播涉案歌曲的行为。

相关举证责任(黑体字为判决原文部分)

 

  如果权利人认为搜索引擎服务所涉及的录音制品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向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其断开与该制品的链接,通知中应当明确告知侵权网站的网址。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断开与该制品的链接。虽然,网络环境下权利人维权的难度加大、成本提高,但是,原告仍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维护其合法的权利,不仅可以通过搜索引擎服务及时发现侵权,同时还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及时制止侵权。在本案诉讼中,原告未尽到通知义务。

  在此判决中,法院没有具体描述原告如何未尽到通知义务,但是判决中描述了被告的辩解:

  虽然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在诉前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但在律师函中没有提供涉案作品的权利人,以及侵权的网络地址。在此情况下,被告还是积极地回复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希望其配合百度公司提供相应文件并列出侵权歌曲所在的被搜索网站的URL,并承诺在收到文件资料后会依法采取移除措施。

  原告曾于2006410日和74日分别向被告发函,知其侵权事实的存在,提供了有关权利人录音制品信息的网址、含有涉案歌曲的音乐专辑及演唱者的名称,同时提供了《我在乎》、《旧名单》等33首涉案歌曲的具体URL地址各一个作为示例,要求被告删除与涉案专辑有关的所有侵权链接。被告收到上述函件后,即可以获取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利的相关信息及被空侵权的相关歌曲的信息,应知其网站音乐搜索服务产生的搜索链接结果含有侵犯原告录音制作者权的内容。但被告仅删除了原告提供了具体URL地址的33个侵权搜索链接,怠于行使删除与涉案歌曲有关的其他侵权搜索链接的义务,放任涉案侵权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属于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删除音乐搜索中与《小心易碎》等58首歌曲有关的搜索链接;赔偿经济损失等共342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 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 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
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附录:百度MP3侵权案

  2005年6月开始,包括环球、百代、华纳、索尼在内的全球七家著名唱片公司相继向百度发难,指责其MP3搜索下载服务侵权,并在2005年10月份由IFPI代表七家公司对百度提出联合诉讼。

  七家公司均诉称,在百度网站上发现百度从事大量歌曲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这其中包括了七家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歌曲上百首,而百度公司并未通过他们的许可。百度方面则认为,侵权的是提供盗版资源下载的网站,而非搜索公司。百度只为网民提供搜索结果,但无法判断搜索到的东西是否侵权。

  2006年11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驳回七大唱片公司诉讼请求的裁定,唱片公司方败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搜索引擎服务旨在帮助网民在浩如烟海的信息中迅速地定位并显示其所需要的信息,其提供的mp3搜索引擎服务是以互联网中的音频数据格式文件为搜索对象的,搜索范围遍及整个互联网空间中未被禁链的网络站点。百度对搜索内容的合法性不具有预见性、识别性、控制性。百度提供的mp3搜索服务并没有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观过错。对于试听和下载功能,法院也认为并不侵犯了唱片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为试听功能是属于对搜索结果的显示或展现,其目的在于使查询者能够做出识别和判断。试听和下载的作品并非来自百度网站,而是来自未被禁链的第三方的网络服务器。

  法院表示,如果权利人认为搜索引擎服务所涉及的录音制品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向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其断开与该制品的链接,通知中应当明确告知侵权网站的网址。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立即断开与该制品的链接。在此案中,原告未尽到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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