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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网络传播领域的“避风港”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时,只要标明是提供服务、不改变存储的作品、不明知或不应知存储的作品侵权、没有从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得利益、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立即删除侵权作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避风港”庇护了谁?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针对现实中广受争议的突出问题确立了较为明晰的判断标准和归责依据,把我国对网络信息传播的法律保护推向了一个新高度。<详细>
  《条例》中源于美国著作权法领域的“避风港”规则,成为议论的焦点:
正方:规则使搜索引擎可以有法可引,顺利驶入免责的“避风港”,避免被诉之累;
反方:规则并未使搜索类工具免于涉嫌间接侵权的责任认定。
事件:网络音乐版权惹官司 唱片巨头“逼”雅虎删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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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避风港”规则需要满足三方面的要求:一为主体要求,必须是提供纯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供应商;二为客观要求,必须在著作权人履行合法的通知程序后对侵权信息及时删除并通知被删除信息的对象;三为主观要求,网络服务供应商本身不存在侵权上的过错,即不明知或不应知侵权事实存在。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要求,该网络服务供应商才能免于承担侵权和违约责任。
系统解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一、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制度,鼓励有益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避风港,鼓励信息网络接入服务的发展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了四种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况。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经营活动中应承担的义务
  (一)配合著作权人保护其权益的义务
  (二)配合互联网内容提供者保护其权益的义务
  (三)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内的全社会的义务
  (四)配合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义务
四、著作权人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在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方面的责任

相关法规: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修订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谁能享受信息网络传播的避风港

  一是信息服务提供者,法律上一般叫ISP,这和信产部拿了ISP证不一样,这个是自动提供作品,是进行上载、存储、衔接、搜索功能,在这个过程中对内容不进行编辑、修改,这种信息商是信息服务提供者,他们享受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15、16、17、22、23条享受的避风港,意味着当我是信息服务提供者我收到权利人维权信息,就是通知的时候我只要删除就不承担责任,如果不删除我承担连带责任,但不是主要责任。

  另一个信息内容提供者,就是我们现在法律上说的“ICP”,和信产部ICP不是一个概念,这个公司性质是自己发布内容,所有内部和提供全是这个公司完成的,他在法律上直接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维权单位来说和这些公司在一起直接可以打官司,不需要发通知,可以采取任何方式、手段行使权利。

名词解释:
ISP:英文是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翻译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即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接入业务、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ISP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式运营企业,享受国家法律保护。

ICP:英文是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翻译为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即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ICP同样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式运营企业,享受国家法律保护。< 详细 >

  作为权利人,当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时候,实际上要针对任何一个衔接地址是否侵权进行基本认定,在这块由于现在版权人技术实力比较弱,发通知的时候,包括给雅虎发通知并不是唱片公司拥有原唱作品,可能是一些网民翻唱作品,但是他们不知道,他们不知道他们也把通知发到互联网平台上,他们把原唱翻唱作品进行对比,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希望做这个工作应该是版权人做。
  当你主张权利的时候,你必须知道你看到另外一首歌是不是你们家的?你必须有一个技术 ,我们推荐一些公司,在原唱上有一个,在翻唱的时候有一个,我们在权利保护方面我们给权利人推荐比较好技术公司,不希望大家在维权过程中,不管是什么情况我们都把大棒打向互联网公司,到今天虽然纠纷比较多,但是龙头企业比较少,大家在这块非常规范,一旦出现问题,对行业来说是一个颠覆性问题的时候,各家媒体增进对我们支持,这样我们沟通对话的时候会发现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错误的,并不仅仅依据一个判决认定这个行为是正确或者错误。

雅虎中国为何没享受到避风港?

  搜索引擎在这个领域到底是属于ISP还是ICP?这是一个法律争议点。一院判百度赢的案件也是依托,搜索引擎对搜索内容不具有预见性,是试听下载是搜索引擎服务功能设置本身来看,试听下载内容第三方,搜索引擎承担被衔接网站上上载行为和网络用户下载行为法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百度和雅虎案件是ISP,他想做避风港,不做内容,但是今天互联网想做正版内容,这个时候公司角色是ICP,当ICP做正版内容的时候,它现在遇到的问题是什么?是不是这个ICP能够解决?这个时候ICP做内容的话,好多不是他能够解决的,当他不能解决的时候,需要产业链相关方尽到他的责任义务,没有尽到这个责任义务的时候就不能成为发展。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摘录:
  第十四条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第十六条 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书面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第二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二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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