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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百度、雅虎事件来看,由好莱坞巨头策动的,以美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基准的“版权保护激进主义”力量,已经开始严重主导中国互联网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如果只是商业利益主导,而代表中国互联网产业利益、消费者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声音一直缺席,是非常危险的。再不及时发出声音,付诸行动,必将严重而深远地影响到中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和创新活力。

为中国知识产权的舆论和制度走出误区和片面,我们不再沉默

  今天是百度雅虎,明天就是我们所有的网站和所有的网民!任何一个关注公众利益,关注互联网发展,关注国家利益的人,都应该站出来,共同维护互联网基本的应用功能,维护网站和网民基本的权益,维护互联网合理使用的空间。这种维护本身归根到底,是维护一个合理的法律制度,能够不断促进中国互联网的创新和发展。<详细>

知识产权过度保护和中国互联网发展研讨会
  最近出现的几个事,我们觉得有必要请大家来分析和诊断一下。知识产权过度保护的倾向开始向互联网渗透了。从去年到今年,互联网公司尤其是搜索引擎公司接到不少官司,尤其是唱片公司对他们起诉。最近一个例子就是雅虎中国被几家唱片公司起诉,如果这个判决生效或者雅虎中国败诉的话,对整个搜索产业,对互联网业的发展会产生一系列影响。
  博客中国联手互联网实验室将汇聚数十名专家学者、业界人士等,推出十多个深度专题,召开研讨会,图解这场战争台前幕后,短期和长期影响,及为产业利益、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我们应该如何思想和行动。 相关评论:
·高昱:旗帜鲜明反对知识产权过度保护
·韩俊:知识产权保护不能过度
·读《知识产权过度保护了吗?》的感想
·知识产权 没人和我们玩平等游戏!
·知识产权需要合理保护 非过度保护
·打破知识产权对互联网的创新围困
系列专题:
·雅虎中国败诉,是谁的败诉?
·走出中国知识产权过度保护的误区
·知识产权——好莱坞VS中国互联网
·五大唱片公司版权攻略中国路径
  知识产权过度保护的实质,是知识资产价格水平偏高。资产价格水平与流动性是反比关系。资产价格水平提高,必以流动性降低为代价。知识产权过度保护,必然以知识流动性降低为代价。互联网的特性之一是流动性。知识产权过度保护,违逆互联网流动本性。这种过度保护,对互联网发展不利,但最终拗不过互联网规律。
矛盾的根源与影响
  知识产权过度保护与中国互联网发展矛盾的根源,是产权物质性与信息流动性的矛盾。形式上表现为知识出口国与知识进口国的矛盾,知识生产者与知识消费者的矛盾等等。这种矛盾的影响,是物化的生产关系阻碍信息化的生产力发展,具体说就是以工业化阻碍互联网发展。<详细>
知识产权过度保护的“度”:
  主要是指三个界限:上限是诚实信用原则,它要求“权利不得滥用”;滥用知识产权形成的垄断地位妨碍创新,越过的是诚信之度。中限是正当竞争原则,它要求垄断行为不越过《反不正竞争法》的度,反对不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知识垄断行为。下限是反垄断原则,它要求知识垄断不越过《反垄断法》的度,反对不合(反垄断)法的知识垄断。
互联网依靠高流动性冲破知识产权过度保护,从而使矛盾得到解决的途径,在中国主要遵循以下逻辑:

一、制度

  互联网流动性提高了知识垄断权的制度成本,使这一制度由于交易费用过高而不可持续,使“恶法”不具可执行性而落空,最终形成巴泽尔式的制度博弈均衡。

二、战略

  遵循国家信息化战略中的“资源共享”方针,顺应互联网高流动特性,形成“产权保护”与“资源共享”并举、两条腿走路的知识发展模式,即既保护“诸葛亮”(独占知识),又激励“臭皮匠”(共享知识)的“双发”(飞机的双发动机)模式,缩小同先行的“单发”模式国家的距离。

三、代码

  互联网有利于开放源代码的全球化,通过“市场决定标准”的规律,逐步压缩知识封闭路线中过度保护势力的生存空间。可以预见在未来的某个临界点上,知识产权过度保护的形势将发生逆转。

四、智能领域

  通过自由版权的扩展,建立隐性知识(未编码知识)、具体知识和未扩散知识的规则,从而逐步取得对创新过程的主导权,作为互联网的进取策略,建设性地重建完整的知识产权体系。

知识产权过度保护扼杀创新
  过于滥用的专利保护,确实有扼杀创新的倾向。一个企业或个人对他所拥有的知识,通过过于完善的专利保护时,将极大地增加他人在此类知识基础上的创新成本。高成本的创新在一定市场条件下无人愿意买单,由此就引发了对更多创新的扼杀。
  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影响到创新,也同时造成了一定社会资源的浪费。
  在国际版权争议中,一直有私权和公权的争论,我们现行的知识产权普遍以保护私权为根本出发点,而无意中伤害了公权。<详细>
知识产权垄断衍生经济霸权
  某些跨国大公司的经济霸权主义和市场规则双重标准:在国际以知识产权壁垒封堵,在国内以知识产权缠讼“夺权”。
  跨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否已经过头,我们是否真正与这些巨头站在公平的知识产权竞争起跑线上?
  跨国企业运用知识产权保护自己,同时加大市场竞争的力度,本无可厚非,但如果将这种私权无限制扩大化,甚至希图以此达到控制、垄断市场的目的,就必然偏离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宗旨。<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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