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过度保护与中国互联网发展 |
| 知识产权过度保护的实质,是知识资产价格水平偏高。资产价格水平与流动性是反比关系。资产价格水平提高,必以流动性降低为代价。知识产权过度保护,必然以知识流动性降低为代价。互联网的特性之一是流动性。知识产权过度保护,违逆互联网流动本性。这种过度保护,对互联网发展不利,但最终拗不过互联网规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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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的根源与影响 |
| 知识产权过度保护与中国互联网发展矛盾的根源,是产权物质性与信息流动性的矛盾。形式上表现为知识出口国与知识进口国的矛盾,知识生产者与知识消费者的矛盾等等。这种矛盾的影响,是物化的生产关系阻碍信息化的生产力发展,具体说就是以工业化阻碍互联网发展。<详细> |
知识产权过度保护的“度”:
主要是指三个界限:上限是诚实信用原则,它要求“权利不得滥用”;滥用知识产权形成的垄断地位妨碍创新,越过的是诚信之度。中限是正当竞争原则,它要求垄断行为不越过《反不正竞争法》的度,反对不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知识垄断行为。下限是反垄断原则,它要求知识垄断不越过《反垄断法》的度,反对不合(反垄断)法的知识垄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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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依靠高流动性冲破知识产权过度保护,从而使矛盾得到解决的途径,在中国主要遵循以下逻辑: |
一、制度
互联网流动性提高了知识垄断权的制度成本,使这一制度由于交易费用过高而不可持续,使“恶法”不具可执行性而落空,最终形成巴泽尔式的制度博弈均衡。 |
二、战略
遵循国家信息化战略中的“资源共享”方针,顺应互联网高流动特性,形成“产权保护”与“资源共享”并举、两条腿走路的知识发展模式,即既保护“诸葛亮”(独占知识),又激励“臭皮匠”(共享知识)的“双发”(飞机的双发动机)模式,缩小同先行的“单发”模式国家的距离。 |
三、代码
互联网有利于开放源代码的全球化,通过“市场决定标准”的规律,逐步压缩知识封闭路线中过度保护势力的生存空间。可以预见在未来的某个临界点上,知识产权过度保护的形势将发生逆转。 |
四、智能领域
通过自由版权的扩展,建立隐性知识(未编码知识)、具体知识和未扩散知识的规则,从而逐步取得对创新过程的主导权,作为互联网的进取策略,建设性地重建完整的知识产权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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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过度保护与技术创新 |
| 知识产权过度保护扼杀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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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于滥用的专利保护,确实有扼杀创新的倾向。一个企业或个人对他所拥有的知识,通过过于完善的专利保护时,将极大地增加他人在此类知识基础上的创新成本。高成本的创新在一定市场条件下无人愿意买单,由此就引发了对更多创新的扼杀。 |
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影响到创新,也同时造成了一定社会资源的浪费。
在国际版权争议中,一直有私权和公权的争论,我们现行的知识产权普遍以保护私权为根本出发点,而无意中伤害了公权。<详细> |
| 知识产权过度保护与行业垄断 |
| 知识产权垄断衍生经济霸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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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跨国大公司的经济霸权主义和市场规则双重标准:在国际以知识产权壁垒封堵,在国内以知识产权缠讼“夺权”。
跨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否已经过头,我们是否真正与这些巨头站在公平的知识产权竞争起跑线上? |
| 跨国企业运用知识产权保护自己,同时加大市场竞争的力度,本无可厚非,但如果将这种私权无限制扩大化,甚至希图以此达到控制、垄断市场的目的,就必然偏离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宗旨。<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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