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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起因:网络音乐版权惹官司 唱片巨头“逼”雅虎删歌
4月25日,包括环球音乐、华纳唱片在内的全球四大唱片集团旗下的11家国际知名唱片公司,状告雅虎中国提供音乐下载侵犯著作权一案有了一审结果,雅虎被判败诉,删除与唱片公司主张权利的229首涉案歌曲有关的搜索链接;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1万余元。
  谁拥有互联网?迄今为止,还没谁能够占有它。虽然互联网属于“美国制造”,但是其独一无二的设计,使得互联网成为全世界都可以使用的创新源泉。但是今天,法庭和大公司一道,正试图瓜分网络空间,设立重重藩篱。就这样,他们正在摧毁互联网的潜能,阻止全球性的民主进程和经济增长。
————斯坦福大学法学教授劳伦斯·莱斯格(Lawrence Lessig)
雅虎中国败诉是互联网和全体网民的败诉
  雅虎中国在世界知识产权日之前败诉,意味深长,但是,事实上,这是一场我们输不起的战争的一部分。雅虎中国和百度等公司的败诉,就是网民的败诉,中国互联网的败诉,国家的败诉。这场旷日持久的好莱坞与中国互联网之间的战争开始进入全新的阶段。[详细]
  知识产权要保护,但不是保护得越严越好。现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根本目的不再是鼓励创新,而主要是保护这些巨头的商业模式。反而开始极大地阻碍了知识传播,影响了新技术扩散,制约了创新活动。[详细]

   国际唱片巨头通过对政府施压的一贯做法,对版权的过度保护,实质上保护的是垄断集团的超额利润。
  博客中国联手互联网实验室,将针对这个问题,以前所未有的力度,进行深度报道和深度研讨。将汇聚数十名专家学者、业界人士等,推出十多个深度专题,召开研讨会,图解这场战争台前幕后,短期和长期影响,以及为产业利益、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我们应该如何思想和行动。
  互联网最基本的自由将丧失,每一个使用链接的人都将失去基本的法律安全感。以后任何人在使用“链接”功能的时候,都必须要有法院一样的鉴别能力,能够判断被链接的内容是否非法。否则,就不要轻易使用“链接”功能,因为一旦被链接对象属于非法,你也将受到法律制裁。
雅虎败诉唱片公司 免费MP3时代将终结?
  持续多年的传统唱片业和音乐搜索网站间的对抗有了一个初步结果:像雅虎这样的搜索网站如果不与唱片公司合作,就要关闭绝大部分音乐试听和下载的搜索服务,这很可能导致互联网免费音乐下载的时代面临终结。[详细]
》》》网民提问:
1。我在我网站上弄一个链接到其他网站得链接显然不算侵权?
2。那么我把他的链接放到我的某个网页的frame里面算不算侵权呢?按道理也是一种链接啊
3。我把他网站上的内容摘录一部分到我的网站上,并提供一个链接过去算不算侵权?那么baidu / GOOGLE就侵权了
  如果一审判决的逻辑能够成立,不仅音乐搜索,也包括网页、图片、资讯搜索等整个搜索行业均将遭受毁灭性打击。如果每个权利人按照这个逻辑来行使权利都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所有的搜索引擎商将根本无法继续生存。
  由于缺少相关的法律规范,搜索引擎双韧剑的作用日益明显。在大众得到最低成本的信息的同时,这些信息的权利人却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伤害;而搜索引擎也经常成为侵犯版权的“替罪羊”,而使用搜索引擎的广大网民的权利受到了间接的损失。甚至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也受到怀疑。[详细]
》》》相关阅读:《E时代的盗火者》
  少数大公司为了谋求自己的利益,正在以保护私有财产的旗号,制定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瓦解互联网继续创新的活力。“是谁被掠夺了?是你!是我!是谁赢了?是那些贪婪的无止境的媒体巨头,他们正用本来早就应该属于公共领域的作品掠取数十亿美元的财富”。<详细>
  为了国家的最高利益,为了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只能打赢不能打输这场战争。可是,如果我们对于这场战争认识不足,那么我们在这场战争中就必输无疑。“我们是一座分裂的国家。”一边是那些主张完全控制版权的人,另一边则是支持创新共享自由的人。
  知识产权政策的建立,对人类的发展起了巨大推进作用。但是在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的操纵下,知识产权的主要作用从促进人们创新转向了封锁发展中国家向上发展的高高阶梯。[详细]
》》》相关法律
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 附:“废除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请愿书”和“对抗软件专利权请愿书”(英文)
相关名词: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权利。通常分为工业产权和版权。总之,知识产权涉及人类一切智力创造的成果。[详细]
  2000年10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35届成员大会系列会议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


4.26 世界知识产权日

相关案例
七大唱片诉百度败诉
2005年,国际唱片业联盟(简称IFPI)代表百代、环球音乐、索尼BMG、华纳音乐、正东唱片、金牌娱乐和新艺宝唱片等七大唱片商起诉百度,称其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向网民提供这七大公司歌曲的免费下载。
去年11月,该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IFPI索赔169万元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百度在辩解中称,问题在于提供盗版音乐的网站上,而不是搜索公司。
虽然IFPI不服一审判决,但今年三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了终审判决:七唱片公司对百度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张因缺乏法律依据,被法院驳回。其判决书中指出:“下载”的涉案歌曲并非来自百度网站,而是来自未被禁链的,即开放的第三方的网络服务器。

国外案例

1,Napster开发的软件可以把音乐作品从CD转化成MP3的格式,同时它提供平台,供用户上传、检索和下载作品。1999年,国际五大唱片公司起诉Napster,指其涉及侵权歌曲数百万首,要求每支盗版歌曲赔偿10万美元。2000年2月,法院判定Napster败诉。Napster提供上诉,二审依然判其败诉。2002年6月,Napster宣告破产。
2,类似的例子还有MP3.com。该网站分别在2000年6月9日、8月2日、8月21日,与华纳、博德曼、科艺百代及新力四大唱片公司达成和解,MP3.com除支付每家唱片公司两千万美元的和解费外,未来该网站使用者每从该网站下载一首MP3歌曲,MP3.com即向拥有该歌曲著作权之唱片公司支付一定之费用,如此,则MP3.com之附属公司My.MP3.com往后即可合法地在网站上供应歌曲让人们线上聆听。
链接的法律责任
一、什么是链接?

  按照链接目标页不同,链接通常分为“外链”和“内链”两种。

  外链又称普通链接,它链接的对象是网站的首页,这时屏幕上显示的是被链网站的全部内容,用户明白地知道:他已经从一个网站跳到另一个网站上。

  内链又称“深度链接”,它与普通链接的区别是:链接标志中储存的是被链接网站中的某一页而不是该网站的首页。>>>> 详细

二、外链的法律责任

  关于外链的情况,在实践当中发生最多的往往是间接链接侵权内容的情况:如:搜索引擎所链接的网站又擅自链接侵权内容。模式为:“搜索引擎—侵权网站—侵权内容”。所以表面上符合传统的民法侵权理论中所述的“间接侵权”或者“帮助侵权”情况。

对于上述问题,中国司法界的观点比较明确: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应当以其是否明知为前提,对于不知道链接侵权内容的设链者一般不应承担责任,但被警告后仍未停止侵权的例外。>>>> 详细

三、内链的法律责任

  从技术角度讲,提供内链服务的网站并不存在复制行为,也不存在传播行为。但被链网站为制作内容要投入大量经济成本,允许他人无限制地随意链接网站部分内容,会造成经营者之间竞争成本和竞争地位的巨大差异,其实质属于不正当经营行为。>>>>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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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五大唱片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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